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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9-11-08 16:58:55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
实用性 ×
 

【解释】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新颖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不属于现有技术;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二)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1. 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2. 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示】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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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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