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 种类:(有硬伤)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