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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2021-01-27 13:39:28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天津会计网(http://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栏目办理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申请登记等事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不同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分别采取对应的学分计量标准,并由相应的主体为其完成学分申请登记,具体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学分登记

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确认登记,无需个人申报:

(一)在天津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三)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培训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二、培训单位申请办理的学分登记

报名参加经市财政局登记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培训完成后,由培训单位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分申请,由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需个人申报。

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可通过“天津会计网”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栏目查询。

三、个人申请的学分登记

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会计网”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个人申报入口”提交申请,上传证明资料,由“天津会计网”-“会计诚信平台”-“诚信信息查询”中“现在所在行政区划”所对应的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非天津考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并至少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录取年度;

(三)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集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年度;

(四)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年度;

(八)独立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年度;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年度;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相关行业协会培训年度;

(十一)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培训平台”学习记录登记年度。

原标题: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文章来源:http://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101/t20210119_5327974.html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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