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单公布。网络教育机构报送资料截止日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监督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登记。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各项规定。
(五)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
联系电话:028-86668310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见https://www.sckuaiji.org/h-nd-1287.html#_jcp=1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日
原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ww.sckuaiji.org/h-nd-1287.html#_jc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