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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所得税
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 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 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教材例 15-18】甲公司拥有乙公司 6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2×16 年 10 月,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 6 000 000 元,成本为 3 600 000 元。至 2×16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
甲公司、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 25%。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本例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 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 6 000 000 |
贷:营业成本 | 3 600 000 |
存货 | 2 400 000 |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 000[(6 000 000-3 600 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600 000
五、所得税的列报
1.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2.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 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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