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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17)

2018-08-17 09:18:18  

【答案】

(1)C可以成为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C不属于上述主体,因此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B.C的同意,因此,E的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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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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