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 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 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 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