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