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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三章知识点: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2019-05-29 10:43:33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审计》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三章 审计证据

【知识点】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一)再次发函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三)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教材P56,注意细节)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考虑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例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有关函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函证的方式分为积极和消极方式

B. 如果注册会计师遇到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时,应该再次寄发询证函

C. 在函证中指明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回函

D. 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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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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