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减少娱乐业收入,如果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娱乐业营业税。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然存在争议。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 号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娱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量贩式KTV的筹划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 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非增值税应税营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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