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理由: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 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根据资料(1),甲公司对 X公司的合并交易发生前,甲公司持有X公司3.5%的股份,但不构成控制;交易完成 后,甲公司控制X公司,X公司持有甲公司原两家子公司M和N的100%股权并能对这 两家公司实施控制。该项交易前后,没有一个最终控制方能够控制所有参与合并的企业, 因此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 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理由: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 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 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能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资料(2),尽管甲公司与Y公司在合并交易发生前后由最终 控制方A省国资委控制,但是合并交易中的作价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因此属于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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