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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股东大会能够自主决定 普通股股利的支付,且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根据国内优先股有关法律法规,甲公 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按照公司管理层的部署,甲公司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草拟 中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进行了专题研究,预案暂定的主要条款和有关人员的发言要 点如下:
1. 优先股发行预案的主要条款。
(1) 期限:无到期期限。
(2) 发行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共1亿元,按面值发行。
(3) 股息及派息:
① 优先股派息优先于普通股。
② 股息率为基准股息率4%加浮动股息率。
③ 分派股息不予累积。
④ 如果甲公司不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则不得派发普通股股息(即“股息制动机 制”)。
⑤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并以基准股息率作为参照向优 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4) 回售权/赎回权:本次发行不设回售条款;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甲公 司自发行日起期满5年后首次有权赎回,且在首次赎回日及其之后的每个股息支付日, 甲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赎回方式为现金赎回,赎回价格为面值加上当期股息。
2. 有关人员的发言要点。
赵某:从该优先股的法律形式和名称来看,应当划分为权益工具,相关的股利分配 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处理,今后若回购,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孙某: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即没有强制付息义务。但 是,考虑到股息制动机制,优先股派息仍然是公司的合同义务,即甲公司有“向其他方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该优先股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李某:尽管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对普通股的股利支付是公司根据相应 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的,进而对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也是自主决定的。综合考虑预案的主 要条款,该优先股应当划分为权益工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判断甲公司有关人员发言的观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 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