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赵某的发言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从该优先股的法律形式和名称来看,应当划分为权益工具。
理由: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 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 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和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仅仅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来 判断。
2. 孙某的发言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该优先股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理由:虽然甲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 配利润,但该“股息制动机制”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优先股 股息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主决定,并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
3. 李某发言不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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