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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本质的问题,有很多观点。最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是受托责任论的观点,即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请对这一论点进行论述。
(一)受托责任关系的概念
所谓受托责任关系就是指资源占有人与资源经管人之间所形成的资源委托管理与资源受托经管关系,以及资源经管人与其资源经管执行人之间所形成的资源受托经管与执行资源经管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的一种。受托责任关系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源占有人占有的资源数量巨大,以至于自身无法有效经管这些资源,因此才将资源委托给他人经管,形成受托责任关系。
(二)作为审计产生的发展动因的受托责任关系至少应包括的特征
对于作为审计产生与发展动因的受托责任关系至少应包括如下一些特征:(1)资源经管权由委托方转到受托方,资源经管权的转移是受托责任关系的核心与本质内容。(2)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委托方给予受托方权利、受托方对委托方承担一定义务与责任关系的确定。受托方运用被给予的经营权,有义务经管好所代管的资源,并向委托方报告履行经营责任的情况。(3)受托责任的内容必须能够明确下来,并通过法律、规章、契约等有效形式加以体现,使其能够具体运作。(4)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应该加以计量,以使受托方能够报告责任履行情况,委托方能够评价责任履行情况。例如,受托方经常运用会计计量手段,并以会计报表形式报告其履行责任情况,委托方则依据会计报表给予评价,以便确定或解除受托方的经管责任。
(三)为什么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
受托责任关系是资源占有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而审计则是受托责任关系能够顺利实现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由于资源占有人将资源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之后需要对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由于资源经管人受托经管资源占有人的资源后需要向委托人证明自己有效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情况,以解脱自身的经营责任,这都需要有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者加以检查和评价。而审计人恰好独立于受托责任关系双方当事人,又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因而可以对受托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证明。因此说,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因。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见审计理解成是由独立的第三者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证明。
(四)为什么说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受托责任关系反映了受托人的社会需要,而委托人的社会需要在层次和水平上总是在不断地变化和提高,因而受托责任关系的外延也总是在不断的演变。受托责任的性质有原始的受托财产保管责任扩展到受托经营责任;内容由受托财务责任扩展到受托管理责任;范围由对特指的委托人责任扩展到非特定的委托人的社会责任。而受托责任关系外延的变化导致了审计的发展、变化和创新,因为它要保证对受托责任的有效监督和证明。从这层意义上说,审计既在受托责任关系基础上产生,又随受托责任关系外延的演变而不断深化和发展。
受托责任性质、内容和范围的变化导致了审计类型和审计内容的变化发展,但不论审计类型和审计内容如何变化,审计的本质都没有变,都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无论是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还是现在经营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直至后来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都是从不同角度或方面对受托责任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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