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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一练(2-21)

2020-02-21 09:24:58  

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则其2019年A项目可税前摊销额为10×175%=17.5(万元),纳税调减7.5万元。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除了与研发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10-10-12=88(万元)。

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除其他费用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8×10%/(1-10%)=9.78(万元)。所以,B项目总计的研发费用97.78万元(88+9.78),应该纳税调减=97.78×75%=73.34(万元),当年总计纳税调减80.84万元(7.5+73.34)。

2.【答案】B。解析:1.2018年度的税务处理:

(1)用自产货物进行捐赠,税务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1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捐赠额=150+100+200×16%=282(万元),120万元<28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120=162(万元)。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62万元,可以向以后3年结转。

2.2019年度的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本年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捐赠额为100万元。2018年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支出162万元可以结转到本年扣除120万元,纳税调减120万元,2018年剩余的超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2=(162-120)万元,可以在2020年和2021年扣除。本年未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应纳税调增100万元,可以向以后3年结转,即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本年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0+100)万元,应交所得税=(1000-20)×25%=245万元。

3.【答案】B。

解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该企业一次性扣除的筹办费=200+300+20+60×60%=556(万元)。

4.【答案】B。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5.【答案】A。

解析: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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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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