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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契税征税范围

2020-08-10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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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三)房屋买卖

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提示】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税款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提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有两种情况:

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六)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该规定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符合该规定的可按该规定执行。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

(1)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收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包括: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2)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3)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提示】母公司以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者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重要,结合土地增值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力,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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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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