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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2020-08-11 11:07:04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搬迁企业的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税。

(六)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十一)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盐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十四)邮政部门的土地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核电站和公告租赁住房用地

【提示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2】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1】减免税的级次和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区分经营(包括办公、生活)和非经营用地;预算单位用地还是出租用地;是社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

【提示2】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策。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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