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答案】A。解析: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0.3×12×6)×14%=143.02(万元)<实际发生额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43.02=56.98(万元)。
2.【答案】B。解析:选项A: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选项BCD: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3.【答案】C。解析:选项A,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选项B,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4.【答案】A。解析: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10)×80÷100=4.67(万元)。
5.【答案】C。解析: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2019年金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24+31+19+27+10=11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