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开始了,各位小伙伴们你开始学习了吗?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现在税务师每日精学每天带你学习知识点及经典例题,跟随老师学习每天进步一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每日精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亏损弥补
知识点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受度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较年限由5年延长8年。(新增)
【案例】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分析该企业7年间补亏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年)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应纳税所得额 | -165 | -56 | 30 | 30 | 40 | 60 | 60 |
2009年亏损额:2010-2014年为弥补期,尚有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
2010年亏损额:2011-2015年为弥补期,56万元的亏损额全部弥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提示】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