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引申: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经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用企业资金发生的财产性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兼职人员取得类似支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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