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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一般反避税管理——(四)反避税结案

2019-03-19 15: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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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2月1日起(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以下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反避税结案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2)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3)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2)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3)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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