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 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三)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如下方法:
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 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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