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 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 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 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 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人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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