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定的项目,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乒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 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 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 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②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 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 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4.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 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二)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 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土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成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①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二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 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③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