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 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 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件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 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 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 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 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 资格的年度。
(5)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5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②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③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 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6)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5号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 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 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 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 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 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 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 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 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