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1.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 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 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上述第3条第1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I 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6.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间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生税务处理条件的,也 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见本章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说处理”相关内容)。
7.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上 述规定的可按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