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