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参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居民 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文件发布)第四条的规定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于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 ;
④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①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审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根告(包括会计报 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 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 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 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耳。
3. 监督管理
(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 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 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5)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 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①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