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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新)知识点第八章税收优惠:第四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9-08-27 15:38:33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上述三个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指标 计算准确与否,决定着是否能够正确享受小微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士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4-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指标。

(3)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资产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4-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特殊规定

1.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 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 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 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单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全 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5.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 度内不再变更。

6.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7.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8.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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