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两项内容:研发费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一)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 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
③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折旧费用。折旧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3)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4)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相、鉴定、评审、评 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费用总额不得 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 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 特别事项的处理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卑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 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 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 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5.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 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①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4)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H9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i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7)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6. 会计核算与管理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 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免项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8.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浦确归集研发费用 的居民企业。
(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 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 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犀核查,年度核查 面不得低于20%。
(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血家鼓励安置的 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牛规定如下:
1.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O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啤国家政策规定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 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 案手续。
3.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 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