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2016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7年12月3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70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J 87 : 号),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税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而 结转抵扣:
1.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1.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 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