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50% ;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 特殊性加速折旧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科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75号),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1.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 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 旧的方法。
2.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 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皿形式购进或自 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 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 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 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5)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6)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 备查资料如下:
①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3.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 企业按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 得改变。
7.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芭 差异情况。
(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1.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税 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 (不含)以上的企业。
2.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机研发和生产经营共 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认。
3. 企业按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审定资产,最低折旧 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oi ;对其购置的已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去已使用年限后 剩余年限的No%。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