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震按《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发〔2008〕 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可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眼行。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由的剩余年 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M的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