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 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 享受上述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