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的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 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南、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