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 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上述1至3项的规定为标准;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具体的征收管理规定见本章第十节“源泉扣缴”的相关内容。
4.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相关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
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