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损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
2,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 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 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