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业依照第8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 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 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2.非居民企业未依第8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 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 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3.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