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2.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3.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申,被转让股权的 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 有分部合同,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 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主管税务机关 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