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第1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 则确定的行为。
2.第6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
3.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4.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 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