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与税按纳税年度计 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缴清税款
2.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声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