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 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 组织实施。
2.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税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