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 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 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 其他涉税事宜。
(四)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