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
1.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备案并提交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又无正 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个口岸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应将主管税申报机关受理后的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异议,应与受理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3.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要求,并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退 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