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逐户建档、按户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 业务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其收取运费及相关款项、税款缴纳、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等情况。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其按上述 第(三)款第2项规定报送的资料与所从事的国际运输业务内容,以及备案提交的资料进行 对比稽核,对于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应按照《税收征管 法》有关规定处理。
3.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港务、航管、海关、商检、海监、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加强合作,获 取相关税源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进出境内口岸、履行纳税义务、收取运费及相关款项等情况 实施监控。
4.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税务总局向缔约 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