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上述第1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碍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答处理:
(1)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 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2)除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怏(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 三款规定征税;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