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第5条和第6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须按照上述第3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说财产交易发生 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