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第1条 的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挂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2) 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②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③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第 ⑴项第①②③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2) 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 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3) 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 支付股权交易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