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上述第9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2)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3)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4)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5)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 与适用上述第5条和第6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7) 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