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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新)知识点第十章源泉扣缴:第十二节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

2019-09-02 11:48:08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 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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